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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行为艺术到亮剑(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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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五、职务:

    甲 燃点雷电之发动机关,与敌人拼命而不得生还者。

    乙 破坏敌人之重工业、军械,须与之俱毙而不得生还者。

    丙 凡一切不用膂力而决死者。

    丁 抗议本国后方军人之欺压民众者(以军令所未许可为限)。

    戊 裁制土豪劣绅之鱼肉平民者。

    六、下列各项不得为本军人员:

    甲 会燃鸦片而未曾戒绝者。

    乙 有痿痹 声等残疾者(但有特长者不限)。

    丙 临决死之时,而退缩不前者(唯军统不亲前敌以示尊崇)。

    丁 “一二八”后与敌人有妥协实据者。

    七、下列各项不合本军资格:

    甲 上有老亲者。

    乙 依恋于身家妻子者。

    丙 现役军人而未退休者。

    丁 现为官吏或法令规定之公~务~员有专职者。

    八、奖励:

    老人祗受名 誉奖励(如公议立谥、立碑纪念等),凡实践第五条之每项职务而众目昭彰者适用之。

    九、惩罚:本军惩罚由军统指定临时委员会行之。

    甲 除名。

    乙 罚款(量力充地方公益之用)。凡违背宗旨或有第六条甲、丙两项,先未查明者适用之,凡假借本军名义,而图一己之利益者亦同。

    十、拟征发起人五至九名,由发起人就近招募同志合格者。

    十一、本规则由军统核定,通告同志施行,并呈请军事委员会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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